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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6/12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339,303,213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06/15~104/08/14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8.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8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8,63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1/10/30~101/12/28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3,630,000股104/05/15~104/06/08第四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買回5,000,000股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三次買回本公司股份,預計買回5,000,00股,實際買回3,630,000股,本次執行率為72.6%。因考量維護股東權益,故未全數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年6月12日第5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議紀錄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04年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104年6月12日訂定第1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2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3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3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4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5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5條: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按其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1.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請董事長裁決。2.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6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2.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7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8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9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10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8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流動資產之9.9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應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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